和谐共生:传媒监督与法治的关系走向
评《传媒监督的法治》
2024-09-19 15:47:1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传媒监督的法治》
作者:陈柏峰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视觉中国供图
正是基于对这种现象的深度观察与揭示,作者选择了以传媒监督“暗面效应”为重心的研究视角,并认为应当重视传媒监督的法治化推进
□刘梓能
公共传播媒介,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信息传播工具和手段,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巨大。尤其是,当处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历史背景下,新的社会结构、新的社会矛盾、新的利益群体、新的利益诉求等都会交织于互联网空间中。此时,公共传媒便可能成为现代社会实现公共表达、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矛盾化解的最有力途径。
然而,在法治日益成为公共价值追求的当下,公共传媒的角色定位及其功能发挥必须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内,并有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推行。基于此,作为传播法治化与法治传播的重要组成,传媒监督便应以提升公众法律认知、推动法律公正实现为己任,全力激发传媒监督的正面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从公共传播媒介的属性来看,角色偏差及其负面效应实际上也是传媒监督过程中的常见现象。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便可能会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破坏性力量,因而需要从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角度对其予以回应。陈柏峰教授《传媒监督的法治》一书,便是基于上述考量而完成的。本书作者以传媒监督实践为牵引的研究思路,不仅为传媒监督的规范化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丰富了新闻传播法治化研究的理论成果。
探究公共传媒的角色定位及其属性
顾名思义,公共传播媒介的首要功能应当是传播信息,因而其最核心的角色便是信息传播者。不过,立足于信息传播的功能基础,公共传播媒介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早已延伸。从不同的维度来看,宣传教育、舆论监督、文化娱乐等同样是公共传播媒介的功能呈现。陈柏峰教授《传媒监督的法治》一书,便是以法治社会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为视角,着重强调公共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
正是在这样的角色定位下,陈柏峰教授在《传媒监督的法治》一书中着重探讨了公共传播媒介的商业性和政治性两大基本属性,从而揭示了公共传媒监督出现法治偏差的内在机理。
其一,公共传媒的政治性。政治性是公共传播媒介的固有属性。通常而言,公共传媒既可以作为政治力量追求政治利益、宣传政治价值的工具和手段,也可以成为政治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的争夺场域。从传媒理论来看,公共传播媒介并不只是被用来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的基础,甚至可以实现对社会的批判与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传媒监督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蕴含某种倾向而产生舆论偏差。
其二,公共传媒的商业性。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下,传媒的市场化与商业性也日益突出。在传媒商业化的逻辑范畴内,传媒有可能成了生产新闻的渠道和途径,而新闻记者也可能成了传媒商业生产链条中的一颗“螺丝钉”,从而围绕传媒的商业逻辑来开展工作。
揭示传媒监督过程中的“暗面效应”
毋庸置疑,传媒监督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而学界通常从传媒监督的正面效应及其优化进路来展开。陈柏峰教授在《传媒监督的法治》中则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思路,其在肯定传媒监督正面效应的立场下,着重研究和探讨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的“暗面效应”,通过揭示传媒监督过程中的各种不当之处,从反面来探讨传媒监督的规范化路径。而且,在研究方法上,该书也不同于以往偏向理论阐释的新闻传播学研究,而是以基层治理的现实经验为依据,从几个曾被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切入,从而对传播监督的“暗面效应”予以展开。
从新闻以及传播的要求来看,报道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媒体立场的中立性以及新闻视角的平衡性是公共传媒在开展传媒监督工作时所必须秉持的基本原则和立场。然而,从一些报道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来看,媒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尊重事实的要求。此时,呈现于民众面前的事实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媒体表达、塑造后的具有偏向的、甚至是虚假的“事实”。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言,“真实的民意必须基于正确的事实。”当事实不再准确,民众对某些案件的关注与意见便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民意,由此也就导致传媒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损害法治进程。
在媒体报道的立场中立性和新闻视角的平衡性上,公共传媒在上述案件中同样未能予以贯彻。根据作者的深入探究与揭示,有的媒体在上述案件的报道中避重就轻并融入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最终形成了片面性的报道,导致了对受众的误导。例如,在关于城管形象的塑造中,个别媒体在报道中通常会忽视城管执法的各种社会情境,而是一味关注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负面现象,甚至采取污名化的表达,这种忽略城管执法合理性与正面意义的传媒报道,不仅有失偏颇,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体制的优化与改革。
正是基于对这种现象的深度观察与揭示,作者选择了以传媒监督“暗面效应”为重心的研究视角,并认为应当重视传媒监督的法治化推进。
探寻传媒监督与法治间的和谐共生
不同于其他的传播学研究者,陈柏峰教授紧紧围绕自身的研究方向,立足于传媒监督的现实运作,全力破除理论研究中的教条主义,以基层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角度来探讨传媒监督的规范之道。而且,区别于以往将传媒监督和政治制度运行进行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传媒监督的法治》一书努力突破二元论的理论局限,而是尝试从传媒内部以及传媒内部与外部主体的多重互动中来揭示传媒监督过程中的不足与问题。不过,即使传媒监督在法治社会中产生了种种负面影响,作者也并未否认传媒监督的积极意义,而是着力探查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和谐之道,并寄希望于通过传媒监督与法治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序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在作者看来,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来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保证传媒主体在监督过程中的中立性立场,并保证内容报道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对此,作者在本书中也提出了一些相对具体的建议。例如,为传媒从业者设置传媒权利的边界与底线、优化行政主体对传媒的管制机制、建设新闻行业伦理规范等。
最后,“真相”到底是什么?如何及时准确地获取“真相”?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以解决,以规制来抵销传媒监督负面效果的做法,是否真的能够呈现出预期的效果,恐怕要打一个问号。不过,也正如本书作者的谦逊之言,“我们所处的时代如此纷扰迷惑,像我这样跌跌撞撞进入传媒研究的学者,实在没有太多底气过于自信”。作者研究基层治理问题,能够以不同的视角和思维深度透视传媒监督过程中的问题并予以探讨,本书的理论突破和学术成就,显然值得被肯定和发扬。
(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跨学科学院)
责编: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