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罗田山水间的礼法文化
2024-09-12 12:08:0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 礼法之乡
图为位于罗田县的王葆心故居。刘之杨 摄
礼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与人们的惯常认知及人伦情感相契合,从而刻画了我们的是非观念,影响了法律的制定
□ 刘之杨
黄冈市罗田县位于湖北省东北部,大别山南麓。虽是小城,但干净整洁、山清水秀,在酷暑时节仍令人心旷神怡。人们常讲“人杰地灵”,人与地往往互相成就。山水敦厚灵动,多能哺育人杰,而人杰敦风化俗,亦可造就山水。今日罗田之风土人情与其历史息息相关。历史上的罗田不仅是具有代表性的红色革命根据地,更是名人辈出的文化之乡。明代医圣万密斋、京剧创始人之一余三胜、晚清翰林周锡恩以及著名方志学家王葆心等均出自罗田。而谈到法律文化,不妨说说王葆心的故事。
楚国以为宝
王葆心(1869-1944),字季芗,号晦堂,罗田县大河岸镇古楼冲村人。走进王葆心故居,一块块展板诉说着他的人生经历和卓越成就。早年在黄州经古书院求学期间,受院长周锡恩的教导和赏识,他考中秀才。此后又在张之洞的亲自面试下,入两湖书院学习。王葆心在两湖书院的5年中,深受张之洞的影响,也与张之洞结缘。其在《题张文襄公湖北观风手记稿跋》中回忆道:余有幸进入两湖书院学习,成为张之洞之最后一批弟子。当时张公教余作文宜从“博大平易处致力,则成就远大”,余深以为然,获益良多。迨学成之后,王葆心又成了张之洞的幕僚,先后撰写了多份有关湖北地方政务的文牍。
1922年,王葆心任湖北国史馆馆长,住在武昌黄土坡十五号(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城区中部阅马场附近),与日后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法学家董必武是邻居。王葆心是罗田人,董必武是红安人,二人同属黄冈老乡。且王、董二人先后就读于两湖书院,王氏稍长,两人又分属师兄弟。因此过从甚密,平日里经常讨论时政,切磋学术,建立了深厚的友谊。1923年4月21日,董必武和陈潭秋等人组织了“武汉游行”,提出“收回旅大”“抵制日货”“废止二十一条”等多项口号。作为国史馆馆长的王葆心也同样表现出强烈的爱国情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受到了董必武的高度赞赏。
1944年,王葆心因劳累过度而与世长辞。董必武得知消息后,亲撰挽联:“楚国以为宝,今人失所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罗田县人民政府重修王氏墓茔时,董必武又将此联题写于茔门,以示旌表。
王葆心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曾开展过多次田野调查,搜集了大量地方历史文化资料,并积极推动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因而,今人多以其为方志大家、文史学者。然作为深谙儒家之道,急公好义,热心于地方事务的贤达,王葆心自然也留心于法律问题。其文集中存有《阳明以讲学息讼论》一文,读来发人深省,不仅可见其对息讼、礼与法的思考,对当前的法治建设亦有裨益。
听讼者必以士
王葆心的思考源于王阳明的故事。《传习录》中记载:某日,有一对父子争讼于王阳明案前,听完二人的陈述后,王阳明并未急着判定孰是孰非,而是不慌不忙地讲了一番话。不料话还没讲完,父子二人便抱头痛哭,对今日之争讼非常懊悔,不待判决,就自行离去了。
门人不解,向王阳明请教究竟对那父子二人说了什么。阳明答,倒也没什么特别的,只是说了段舜与其父瞽叟的故事,说舜是天下最不孝之人,而瞽叟乃天下最仁慈的父亲。门人听后更加困惑了,历来人们都认为舜乃至孝,即便其父瞽叟想要谋害他,他依然侍奉无违,怎么能说不孝呢?反倒是瞽叟,屡次想对儿子痛下杀手,又怎可谓慈父呢?王阳明解释道:正因为舜时刻将自己视为不孝之人,时时检讨自己还有哪方面没有做好,才能够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行为和品格,终成大孝之人。而瞽叟被舜感化,逐渐意识到由于后妻的缘故,自己对舜越发严苛,因而有所反思,最终变回一个慈父。
至此可以明白,那对争讼的父子其实是听懂了王阳明所说舜与瞽叟的故事,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对方的不易,这才悔不当初,自行和解了。而王阳明解决纠纷的办法也与普通的司法官员不同,他没有直接运用法律,甚至没有通过事实和逻辑判别是非曲直,而是通过一个经典的故事,使那对父子反躬自省,重新体会天理人伦、父子之情,从而化解了争讼之心,修复了父子关系,也消弭了日后再起衅端的可能。
王葆心由此发挥,他认为听讼者必以士,即只有王阳明一类的儒士才能真正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原因何在呢?王葆心指出,由士人来听讼,这是古已有之的做法,始于虞舜和大禹时期。当时中央层面的听讼者称为士师,地方层面的则称为乡士、遂士、县士等。
这固然是一种解释,问题是时过境迁,上古之法还可延用吗?岂不闻法家早就高唱“法与时转则治”,又何况王氏所处时代已去古两千余年了呢?王葆心对此解释道,这是因为百姓之生死、纪纲之张弛、民心之得失,“非明义理备道德之士不足以当之”。也就是说,只有明晓礼义天理、具备道义德性之人,才能秉持纲纪以动人心,在人们心悦诚服的情况下,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从而消除纷争。
王阳明便是如此,其本人深明父慈子孝之大义,遂能化导前来争讼之父子,使其自明是非。故可说,明礼义以化人心,人心化而纠纷止,这是“听讼者必以士”的根本原因。
礼乐兴则刑罚中
不过,话虽如此,但王阳明是不是个案呢?或者说,是不是一定要达到王阳明一般的境界修为,才能如其那样定分止争呢?王葆心不这么看。他举例说到,唐人韦景骏为桂乡令,有母子二人争讼于前。韦景骏闻后悲戚地对本案中的儿子说:“我自幼失孤,每见他人尽孝,总是颇为羡慕,兹恨上天没给我这份福气。如今你有幸奉养母亲,为何如此行事呢?”说罢授以《孝经》。母子大为感慨,冰释前嫌。
再如元人况逵在担任光泽县尹的时候,遇到一件兄弟二人互争田产案。况逵没有援引法律,而是亲自吟诵了《诗经·小雅·伐木》之诗,并为之详细解说了人与人之间友爱相处的美德。兄弟二人听罢,深以争田为耻,感慨涕零,恳请谅解。此外,西汉的韩延寿、东汉的许荆都曾以类似的方法解决过纠纷。
这些例证说明,王阳明的故事并非个案,听讼者也并不需要达到王阳明的境界才能作出令人心悦诚服的判决。这些听讼者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他们都是通晓礼乐精神的君子,是故可以通过阐发礼义人伦来激发当事人改过迁善之念,从而息讼止争。
为何礼义有如此奇效呢?这与礼的意义有关。历代学者对礼的内涵从不同方面进行过阐述,虽然众说纷纭,但大概有一个基本的共识:礼是一套规范,使人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并各自尽其义务,从而形成群体,发挥出群体的力量,也就是荀子所说的“明分使群”。
有人可能会问,法律也规定了权利和义务,那么传统上儒家所说的“礼”和今人所说的“法”有什么不同?其实区别者甚多,较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规范,而礼则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且习以为常的规矩。由于这种自发性与习惯性,因而人们在遵守礼的时候并不觉得自己在被强制服从于某项规范。也正因如此,礼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与人们的惯常认知及人伦情感相契合,从而刻画了我们的是非观念,影响了法律的制定。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是之谓也。而人们对司法裁判公正性、恰当性的判断也由此形成。一份能够使人心悦诚服的裁判,一定是合乎礼义的,也是合乎国人的人伦情感的。反过来讲,以合乎礼义的做法,激发人们心目中的情感道德,阐明人们在生活中所熟悉的是非善恶,才能使人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躬自省,争心潜消,从而彻底化解纠纷。在此情况下,裁判才既是公正的,又是能够得到当事人认可的。
王葆心墓与王葆心故居相距不远,周围绿树成荫,鲜花娇艳,引得前来凭吊的人不禁回望墓主的所思所想,并在罗田这一方山水间,品读传统上的礼法文化。
(作者系湖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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