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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强监管成常态化

2024-10-24 09:07:5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有媒体报道,顾某伙同王某、丁某和董某偷偷违规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每支成本仅约20元的电子烟,转手就能卖到89元一支,短短两个月销售额竟达近百万元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吕静

“冰爽柠檬、西湖龙井、清甜西瓜以及各种口味上新,可享受包邮”,这样的电子烟广告语出现在张艳(化名)的朋友圈。

近年来,新奇口味的电子烟吸引了部分消费者的目光,逐渐在市面上流行开来。这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随着电子烟行业监管新规陆续出台,电子烟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2022年10月发布的电子烟国标则进一步加强了对产业的合规要求——果味电子烟销售被禁止,随后电子烟被加征消费税,这一年也被视为电子烟监管“元年”。

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落地。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红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未来电子烟监管政策必将积极推动电子烟企业和市场发展、运营步入国际规范化管理模式。

非法经营与销售伪劣产品均入刑

近年来,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电子烟、伪装成“奶茶杯”“可乐罐”外观的电子烟或是假冒出海知名品牌的一次性电子烟等在市场大肆泛滥。即使在监管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仍有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的电子烟产品。

记者发现,自今年起涉电子烟案件判例逐步增多,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种罪名。

有媒体报道,顾某伙同王某、丁某和董某偷偷违规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每支成本仅约20元的电子烟,转手就能卖到89元一支,短短两个月销售额竟达近百万元。

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水果味电子烟本应全面下架,消息一经传出,反而变得供不应求。

顾某曾长期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正规品牌的电子烟推广及销售,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顾某为打通销售环节,与曾经的下家零售商王某、丁某商议此事。

顾某雇佣董某采购原材料、指导工人组装生产自创的“mot”牌水果味电子烟。待产品生产完工后,再安排丁某,以快递的方式发货给王某,由王某负责销售。

该水果味电子烟销量很高,短短两个月就销售近百万元。然而,因技术不达标,其质量一直受到顾客的质疑和投诉。

2023年7月12日,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全部认可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顾某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4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的王某、董某和丁某三人也均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只能出售通过国标审评的合规产品。

电子烟变身“中药雾化器”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电子烟的打击,市面上又出现了号称“零尼古丁”的草本雾化器。这些电子烟产品标榜自己天然安全,能够改善呼吸健康,并以其多样化的口味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卖点。

7月10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了“严打涉烟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之一便是四川眉山某新型“中药雾化器”类电子烟非法经营案。

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对赵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以来,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了6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声称生产“口鼻给药器”“口鼻气雾给药器”医疗器械,但实际组装外观、功能、工作原理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热雾化功能、带有多种特征型口味雾化液的雾化器产品。根据烟草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涉案相关产品不含烟碱及任何中药成分,属电子烟范畴。

据了解,该团伙大批量制发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以及辅助控烟、戒烟,尤其是通过制作时尚、炫酷视频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种水果味的特殊产品诱导大量未成年在校学生吸食,性质极为恶劣。该案共捣毁生产销售窝点2处,查获生产设备40余台、一体式电子烟2.1万余个、烟弹5万余个、烟杆1.4万余支、雾化油料0.7吨及其他半成品、原材料若干。

目前,赵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电子烟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加热不燃烧型(烟弹为固体),另一类是烟油雾化型(烟弹为液体)。烟油雾化型电子烟是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的电子装置,主要成分为烟碱(尼古丁)以及各种口味添加剂。

根据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因此,烟草监管部门明确这类产品属于电子烟。

强监管将进入常态化

随着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消费税等相关政策和细则相继出台和落地,电子烟行业将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

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实施后,果味电子烟已被要求全面下架。如继续销售,则可能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而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其中提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实行会员制管理,同时坚持市场决定价格,企业对电子烟出厂价、建议零售价拥有自主定价权。

徐红梅表示,《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明确统一规格的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并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开。以免因相同规格的电子烟出现不同的定价,减少市场价格混乱情况,增加市场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统一货款的结算方式,使平台最大程度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减少因结算方式迥异引发其他风险的发生。

徐红梅认为,未来电子烟监管政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出口、国内市场、履行健康提示义务三个方面。出口方面,电子烟的出口市场,可能将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调整。最大化提升中国电子烟产品的国际市场地位与市场占有率;国内市场方面,电子烟主管部门促进推动整个行业资源整合,不断规范市场秩序,最大化杜绝非国标电子烟的市场蔓延;履行健康提示义务方面,加强电子烟对身体健康所产生危害的风险提示预警教育。明确电子烟购买年龄、吸食场景和环境,加强在校学生安全警示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绿色环境。

在涉非法电子烟案件中,检察官也提示,吸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不仅易成瘾、难戒除,还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非法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切勿因猎奇心理而购买非法电子烟;更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将销售非法电子烟当作牟利的途径,避免让自己身陷囹圄。

责编:韦文洁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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