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2020-04-15 19:45:00 来源:
周靖清 杨凌云
3月11日,《检察日报》转发文章《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随即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需承担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冤假错案往往存在刑讯逼供、伪造隐瞒证据等因素,这些问题检察机关也难以防范,同时转隶之后,检察机关权力削弱,“第一责任”实际是权责不符。
也有观点认为,公检法都是冤假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不难发现,外界更多是将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义为“端菜者”,还不是“炒菜者”,这些话题的热议,本质上是在讨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及定位。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具备“第一责任人”的使命和担当。
其一,检察机关具备制度优势。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中,详细阐述了在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在诉前发挥着主导责任,在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下,检察机关还承担着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以及履行批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起诉等职能,诉前主导作用十分明显,也获得理论界、实务界认同,但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是否也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尚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院为中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非常认同正义网3月18日《公诉人是刑事庭审“总导演”》一文,认为庭审的品质和效果是由公诉人总负责和掌控的。笔者认为,庭前主导作用和庭审主导作用两者是不可分割、紧密联系的,刑事诉讼的基础在于证据的搜集,检察机关在诉前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其作为证据的第一“品质检验官”地位,通过诉前主导,筛掉不合格的证据,进而更好实现在庭审中,利用有效证据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从而完成诉前主导到庭审主导的有效衔接。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和广泛运用,更加凸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就发挥着主导案件实体处理的作用,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当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时候,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权力,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这些规定的背后,反映出法律保护控辩协商成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而在法律层面实现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构造也有一定变化,传统诉讼构造为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对抗转化后协商。控辩双方对于罪名选择、程序适用、刑罚轻重等均可以进行协商,这导致适用认罪认罚的辩方在庭审中对抗性很弱,或者基本无对抗性;而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重心发生转移,即从甄别证据、查明事实、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方面,转移为主要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及量刑建议恰当性等方面上来,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地位决定责任,责任体现担当。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错案中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诚然,刑事错案的责任认定与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不具有天然的高度一致性,但唯有以“第一责任人”的担当来严格要求,最终实现“第一责任人”的称号是应然的,但“第一责任人”的使命和担当却是实然的,才是这个命题的应有之义。
每一项制度的落实都必须依靠具体的人去落实,检察机关的职能、背负的使命和责任,也必须由每一名具体的检察人员去践行。无论上述诉前主导责任、庭审主导责任,亦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都是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名检察人员的责任与担当中。
虽然外界有将检察机关定义为“端菜者”的声音,也存在检察机关能否承担起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的质疑,但从发展的眼光和务实的角度,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我们要做的、应做的是坚守“谋发展、重自强”的思路和信念,强化本领,自我加压,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行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权力,把好案件的入口关、证据关、事实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用实际行动践行“第一责任人”使命和担当,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唯如此,“第一责任人“的提议和倡导才有现实意义,并最后助推终级目标的顺利实现。
(作者单位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作者职务:周靖清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凌云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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