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责任处罚到人须让责任人真“痛”
2019-11-19 23:51:00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王朝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落实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所创下的“史上最严”精神,《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特别是对“处罚到人”的原则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食品安全大于天。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处罚是最基本的手段。处罚是为了震慑,要让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敢违法,所以震慑一定要入人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人的思想上没有把食品安全放到重要位置,食品安全就得不到保证。所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一定要对具体人产生影响,通过处罚让人心理上产生戒律。然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可能会因为处罚对象的不同而产生落点的差异。比如,如果违法的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小业态生产经营者,处罚单位就是直接处罚到人;如果违法行为发生于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就不同了。
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企业承担罚款等责任后,相关人员有较大的规避空间。比如主要负责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就是在相关场合一句话:“这件事我负有重要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的轻重,可能也因为本人在企业的地位、与主要负责人关系的远近、个人的公关行为等,有较大的差别。在实践中,对责任人的处罚形同虚设的情况,并不鲜见。也就是说,罚款企业,相关责任人未必能感受到“痛”。
《条例》对“处罚到人”的细化,明确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处罚尺度,从行政处罚上完善了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双罚机制,让责任人必被罚,特别是年度收入10倍的罚款,力度不小,无疑能较大调动食品企业负责人加强安全防范的主动性,避免懈怠、推诿等情形的发生。这是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的重要进步。
但是,仍要看到,10倍的罚款只是一个上限,在上限之下,有较大的区间,如果选择底线处罚,几十万元的罚款对于有些责任人来说,仍够不成什么震慑。之前,对于企业违法,罚款是最常见的处罚手段,但是在一些企业身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
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处罚到人的制度设置,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处罚过轻。中青舆情监测室一次调查中,41.7%的被调查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偏低。
在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执法部门“手软”的情况。因为一些规模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对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收收入增加贡献较大,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关照”,甚至因为人情关系的原因导致不规范操作,让处罚的板子高高举起而又轻轻放下。所以,对“处罚到人”的罚款,执法人员如何根据实际情况从重选择,在实践中仍面临不少挑战。
而且,对个人的罚款,依然存在转嫁给企业的可能,特别是对于主要负责人来说,在企业有较大的支配力,个人利益受损后,有很多手段让企业埋单。所以,罚款到人要真正让人喊痛,还得有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套,比如规范透明的财务制度,让罚款真正落到人身上。另外,对责任人的处罚,一定要严格信息公开,让处罚的执行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
无疑,也不能指望罚款责任人是灵丹妙药,一实施就“药到病除”,有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还得多种法律手段共同发生作用,密织法网。例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人身自由罚”,对于严重违法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也规定了“资格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些处罚措施,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不但是不可逃避的,而且也是他们真正忌怕的,威慑力会大大增强。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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