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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让公众参与由口号变成现实

2022-11-16 22:4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新华社供图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环评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环评法虽立法过程曲折,但意义重大,特别是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带了一个好头。”谈起环评法的积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如是说。

环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而据王灿发介绍,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最初是不公开的,后来也仅是可以简本公开,不能全本公开,这样就缺乏了公众参与,其效果也大打折扣。

“环评法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王灿发认为,环评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要求,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这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由空洞的口号变成可参与的活动。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晓刚对此表示赞同。他说,环评法规定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了社会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公众关注环境、参与决策的热情。

在此基础上,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2018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谈到可操作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结合法律实践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行规定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发表了看法:“环境信息公开,尤其是环评报告的公开,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国家在相关制度上的完善和提升,增强了可操作性,影响深远。”

赵京慰特别提到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该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用三种方式同步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公众参与的时间与方式等信息,而此前仅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在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可能会采取象征性地张贴公告的方式,即公告贴上后,拍照留存证据后随即扯掉的方式。”赵京慰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好地堵上了过去存在的漏洞,提升了法律实务操作效率。

责编:戴蕾蕾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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