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管理迎来指导性意见
2024-06-13 09:57: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未取得拍卖许可不得以拍卖名义开展竞价促销活动。”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规提示规范“618”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提出严格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通过“直播拍”“同步拍”“网络竞价”等形式,小到手串、手机,大到汽车、房产,乃至股权、林权,网络拍卖可谓“万物皆可拍”。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目前网络拍卖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网络拍卖已占当年拍卖场次的90%以上。
在新形式、新业态不断出现的同时,网络拍卖活动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
《意见》加强了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等。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买受人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网络拍卖不等同网络购物
“网络拍卖”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由网络拍卖引发纠纷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李先生参与b拍卖公司于a网络平台上开展的线上直播拍卖活动,购买了包括黄釉小茶园、青花龙穿牡丹纹碗等20件工艺品,总价超7万元。为此,双方签署了《买家结算单》,载明李先生的竞买牌号、买受人姓名、图录号、拍品名称、作者/年代、成交价、佣金等信息。
李先生购得上述拍品后,认为该20件工艺品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遂与b拍卖公司客服联系要求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退货,但遭到拒绝,遂将b拍卖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认为,其与b拍卖公司之间虽名为拍卖但实为买卖,b公司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a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b拍卖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及支付李先生逾期利息。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构成拍卖关系,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拍卖人,本案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系依法取得从事拍卖活动资质的法人,取得文物拍卖业务许可,具备拍卖人资格。a网络平台对参与交易的用户,均设立了准入门槛,要求注册并勾选同意相关协议。各方主体资格符合开展拍卖活动的法律规定。原、被交易的整个过程充满了关于拍卖特征的信息,因此认定原告知晓本次交易系拍卖而非普通的网络购物。
a网络平台kokokoko官网下载官网下载首页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提示中载明了适用条件,须得根据商品属性及与商家的约定,而非完全的无理由退货。被告在每场拍卖专场页面中,均设置了拍卖条款,其中提示买受人该活动系依拍卖法进行的拍卖,拍卖人亦再三作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提示,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
“民法典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网络拍卖绝不等同于网络购物,对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可由双方特别约定,对于拍卖人、委托的瑕疵担保责任亦有拍卖法特殊规定。”上海闵行法院新虹桥法庭法官杨琼吟表示,拍卖活动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拍卖人、委托人与买受人,通常而言,三方对于拍卖佣金、免除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及买受人悔拍责任等事项有严格约定。因此,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风险。
首提线上线下监管制度一致性
现实中,像李先生一样,网络拍卖的买受人认为自己参与的“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以普通消费者进行维权的并非个例。
“4月29日,在某拍卖平台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商家要求我划转尾款后发货。5月6日,商家发货;5月9日,收到货后使用不到一天手机就开不了机了,要求商家退款退货。5月11日,手机寄出,商家承诺外观无损就退款退货。5月13日,商家收到货后私自对手机拆解,说手机内部烂了不给我退款退货。要求卖家退款退货且赔偿快递费合计2700元。”在黑猫投诉平台,有网友讲述了自己的维权经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许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拍卖由线下向线上转移时产生的问题,网络拍卖的便利性大大降低了普通消费者参与拍卖的门槛。传统的拍卖不认为竞买人、买受人是消费者,采取买家自负原则;而消费者是处于弱势的,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线下拍卖是一个特别专业的市场,面向具有专业能力、有鉴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竞买人,通常认为你是一个有经验、有能力、平等的买家。
事实上,关于网络竞价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拍卖、是否应当适用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意见》明确,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同时,指出“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包括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等。
尽管《意见》强调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但业内普遍认为,这是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
“明确‘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即任何以‘竞价’形式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都应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确了网络拍卖的内涵及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对网络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裁刘莹撰文表示。
建议引入消费者特别保护
“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意见》强调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同时,《意见》首次提出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
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对于规范网络拍卖“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等问题确实具有积极作用。但从网络拍卖竞买人、买受人的角度,许可指出,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下,竞买人、买受人不被认为是消费者,会导致无法解决不具备资质的普通消费者进入网络拍卖市场,并由此引发纠纷的问题。
记者在两家网络拍卖平台查看了不同拍卖人拍卖的数个物品,发现不少在竞卖公告或提示中写明“瑕疵以实物为准”“估价并非实际售价,且不表明平台、拍卖行对拍卖物的真伪、价值、色调、质地、瑕疵作担保或明示”。尽管拍卖人都表示竞买人可以实地或现场看样,但同时表示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现状的认可,或一旦参拍视为了解并接受拍卖物现状。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消费者投诉平台上,记者发现,网络拍卖的买受人往往难以去现场查验拍卖物品,拍卖标的质量、价值问题成为一大投诉点。
“网络拍卖大大降低了参与门槛,吸引消费者踊跃竞买,对稳增长、促消费有积极影响,鼓励网络拍卖市场发展,就要看到线上拍卖市场产生的新的变化。”许可指出,不应将线上拍卖市场看作线下拍卖市场的便利化。
许可建议,将网络拍卖视为和传统拍卖不同的、新的电子商务市场,由此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如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瑕疵担保等问题上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例如,要求网络拍卖的拍卖人负有更强的瑕疵担保义务,给予参与的竞买人、买受人更强的消费者保护;拍卖人也可通过拍卖纪录等举证买受人是“成熟玩家”,由此对其不适用消费者特别保护,而适用传统线下拍卖规则。
事实上,《意见》还首次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出要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
责编: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