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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法律记录新中国劳动法治建设进程

2024-09-26 09:10:2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立法故事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将劳动关系嵌入法治的轨道,劳动者的就业权等各项权利得到保护。

1950年6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二部法律,开创了我国劳动法治的先河。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基本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07年,被誉为劳动法律体系“三驾马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2012年后,围绕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政策密集出台。

工会法,开创劳动法治先河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国营企业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与私营企业下的劳资关系同时并存。

如何使刚刚脱离被压迫、被剥削命运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成为当时工会工作的迫切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工会法于1950年颁布。

该法总共26条,包括总则、工会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的经费及附则共5章。

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工会法规定了各级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监督企业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行政法令以及企业用人等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不仅适应了当时的客观需要,而且对建立和发展工会组织,团结、教育广大职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工会法一施行,即激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被广大职工亲切地誉为“翻身法”。

更有意义的是,工会法的施行,还标志着国家以强制的法律规定确认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使工会成为能够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企事业管理,能够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工会法作为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认真贯彻劳动诚信和社会法治原则,成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路径。围绕每个历史时期党确定的中心任务,各级工会卓有成效开展各项工作,妥善解决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矛盾问题。

劳动法,劳动领域母法

1956年,原劳动部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介绍,新中国成立之初,原劳动部曾经起草过一部劳动法草案,但是综合评估下来,在当时并不具备出台条件。

1979年年初,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启动。但由于劳动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不久,很多问题还难以统一认识,当时的劳动法草案未能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暂时中断。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

1989年,陈宇等20余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呼吁,要尽快制定劳动法。

1993年11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葵涌致丽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87名工人失去生命,另有51人受伤,其中45人留下了终身的残疾与创伤。

当时有媒体指出,致丽大火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当时劳工在工资、医疗、安全保障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是普遍存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如果再不立法对劳动者权益加以保护,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4年3月2日,时任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

同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颁布,次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尽管劳动法的许多内容已经被后来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所扩充并替代,这一基本法律几乎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然而,新时期的劳动法治建设却是以这部法律的颁行为起点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告诉记者。

他介绍,当时我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以招工计划指标调配、用人单位单向选择、职工终身“铁饭碗”为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制度被摒弃,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建立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劳动力自由流动和通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成了社会主流。

劳动法正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对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并且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时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成为后来多部法律、法规的重要源头。

“因此,30年前制定的劳动法,不仅具有劳动领域母法的地位,而且从法律层面上宣告了劳动领域旧时代的终结与新时代的开启,开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法治时代,从而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郑功成说。

劳动法的颁布推动全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快速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1994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公报》显示,当年全国实行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国有企业近3万户,职工人数1300万人。其中,以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已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劳动关系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劳动合同法,引导劳动关系进入契约时代

1984年,中国劳动法治进程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年,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即“优化劳动组合”在河南、河北、黑龙江等省试点。“优化劳动组合”改革挑战了“固定工”,打破了“铁饭碗”,两年后,一些企业的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将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扩大到企业干部群体,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

20世纪90年代末,国有企业就业体制改革激发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市场机制成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不过,很多劳动者在为经济的繁荣努力工作的同时,却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涉及的现象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等。这些现象迫切需要一部规制劳动力市场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予以解决。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

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收到了191849件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

山东临淄的农民工王立涛寄了一封信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我希望解决超时、超强度工作现象,希望给农民工上保险、签劳动合同,也希望我们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针对征集来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修订。在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草案中,对上述意见作出了积极回应,其中最突出的体现是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当前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率则更低。这就造成许多劳动者有劳动却无合同,其权益被侵犯时,遭受用工单位任意解聘或降低工资待遇等情况,其本人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全场146人出席会议,劳动合同法获得145票通过。

就业促进法,打破就业歧视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屡屡受挫。

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提起诉讼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但是,在随后的体检中,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对其宣布“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以“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随后,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此案判决后,全国多个省份修改了招考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主管部门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后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尽管该案以原告的胜诉告终,但此后的4年,不断有就业歧视的案例出现。

各种歧视性规定,已经成为求职就业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

经过长期的起草与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就业问题的专门立法,具体规定了政府对劳动就业工作的责任;要求政府对劳动就业予以财政支持,应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反对就业歧视;要求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就业促进法还着重强调,用工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法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年11月5日,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劳动法律相继施行,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也颁布了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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