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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族”再就业 三大法律问题要知晓

2024-10-24 08:59: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涉老年人再就业群体用工纠纷当事人,其年龄分布集中在50岁至65岁这一区间,最主要的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解除补偿或赔偿、休息权和工伤权益四大方面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老龄人力资源开发。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预测,到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我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某人才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有强烈的就业意愿。

但《法治周末》记者也发现,在“银发就业”现象逐步成为常态的同时,一些关于老年人的劳动纠纷也开始出现。如何保护这一群体的就业权益,也逐渐提上了日程。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副会长陆杰华表示,老年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始将老年人就业的权利保障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但是从现实来看,涉及老年人就业的相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滞后性特征。

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审理涉老年人用工纠纷167件,案由多为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三大类法律问题。

据了解,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涉老年人再就业群体用工纠纷当事人年龄分布集中在50岁至65岁这一区间。最主要的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解除补偿或赔偿、休息权和工伤权益四大方面。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与再就业单位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是涉老年人劳动纠纷案件争论的焦点。

在丰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杨某(女)自1998年2月起在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继电保护岗位,并实际工作至2021年11月1日。

在此期间,杨某于2020年6月达到50岁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该公司也向其持续发放薪资。杨某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杨某不是适格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杨某向丰台区法院起诉,主张其在工作中实际已担任管理职务,退休年龄应为55岁,请求判决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

法院审理发现,杨某系基于其与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相应时间段给付工资、经济补偿等诉求。杨某主张其系干部身份,但并未就此举证其于达到退休年龄前已经过有关机关完成其身份变更,故法院对其该主张难以采信。据现有证据,杨某系工人身份,于2020年6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基于劳动关系为前提所提出的相应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丰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主要提醒老年人工作者在建立用工关系时,从以下几点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以免影响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老年人工作者主张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请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等费用时,均涉及以法律关系的认定作为大前提。老年人工作者需要注意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建立的用工关系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二是老年工作者需要关注其退休节点的相关法律事宜,提高相应认识。诸如用工单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在符合条件时办理延长劳动者身份的相关行政变更手续,以及相关劳动纠纷解决的诉讼时效等,均与之相关,应当高度重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高靖凯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在前述案件中,杨某主张其在工作中实际已担任管理职务,请求判决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

丰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务合同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缔结的用工合同约定,对于工作报酬、工作内容或工作量、工作时间等,一般均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作为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诸如强制性的休息权补偿即加班费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违法赔偿金等,在劳务合同关系下均不享有。

高靖凯表示,在劳务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提供劳务内容、劳务费计算标准、劳务费给付金额、劳务费给付时间、违约情形、合同解除、合同期限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银发族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仍接受单位的管理、工作指示,与劳动者完成劳动的表现形式相似,但在劳务合同关系中,退休返聘的银发族已享受了退休各项福利待遇,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更多反映出单位承担给付该劳务的对价,而非反映出劳动关系中“劳动 保障”的模式。

“劳动者、退休返聘的银发族均有权依法获取报酬,但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与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劳务报酬并不一定‘同工同酬’。”高靖凯说。

工作时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老年人在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时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丰台区法院还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

赵某于2016年3月与某酒店签订有劳动合同,担任某酒店面点师,但某酒店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后赵某实际自2016年3月入职工作。在此期间,赵某于2016年9月退休,但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9年2月,赵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残。

2019年7月,赵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酒店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损失。后该委作出裁决书,确认赵某与某酒店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申请事项一致。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赵某已于2016年9月退休,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退休后虽实际用工,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2016年9月之后与某酒店之间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在受到工伤时已经符合退休条件,但其继续在某酒店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故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某酒店未为赵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需赔偿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对赵某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丰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主要提醒老年人工作者注意用工损害救济路径的正确选择,避免导致诉累,亦影响合法权益的尽早实现。

“老年人工作者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法定途径获取赔偿,用工单位与老年人工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认定。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特定情况下,老年人工作者所受伤害也可被认定为工伤,老年人工作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劳务受害赔偿等法律责任。”该负责人表示。

责编:戴蕾蕾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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