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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应成为造假者的“乐园”

2024-11-08 16:53:0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近日,法治周末报社视频号和微博以《疯狂的“假茅台”:500元买两瓶,外观真假难辨》为题,对某头部网络平台出现大量推销茅台酒的账号、公开销售假茅台的现象进行了报道,引起了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微博一度登上贵阳热搜第3位。这些账号展示的图文广告或直播间均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一方面,该类账号所出售茅台酒的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明显违背了市场规律。一般来说市场上正常售价数千元的茅台酒,在这些账号中仅以几百元甚至更低的价格出售,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吸引关注,这些账号明示或暗示所售茅台酒是“高仿品”“99%相似”等,公然销售假冒的茅台酒。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而是在多个网络平台上都有出现,涉及范围广泛。一些不法商家通过网络平台的广告渠道,大肆推销假冒茅台酒,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茅台酒品牌的商业利益。受到危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因为假冒酒的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有可能伤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面对这种乱象,消费者应当提高自身辨别能力,不能因贪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作为具有管理责任的网络平台,在此类事件中应当承担起哪些社会及法律责任呢?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黄大成律师。

黄律师说,根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具有审查广告内容的义务。在假冒茅台酒广告推广的事件中,如果网络平台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放任这些虚假广告的发布,那么就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黄律师认为,网络平台对于平台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如果网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商家存在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那么平台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有义务在接到消费者的举报或者发现商家的异常行为后,及时核实情况,并作出下架相关商品、封禁商家账号等行为,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网络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如果网络平台上的假冒茅台酒广告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产品,那么网络平台可能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网络平台在出现大量假冒茅台酒广告推广的事件中,应当认真反思自己的管理和审查机制,加强对广告内容和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监管,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责编:宋媛媛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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