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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一些条款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2024-10-24 09:33:4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参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一主题的讨论时提到,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都从多个层面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有的条款则值得引起企业高度重视,有些条款需要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的出台才能更好落地。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

“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一要落实好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koko官网下载对外担保投资借款一定要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刘俊海说,这一条值得企业重视。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不是家规,这是全国人民都应该看到的效力性规范。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应当对公司不构成拘束力,可以说就是无效的,除非你构成表见代表或者担保事项由公司事后追认。”刘俊海补充。

刘俊海还提到,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引进了公司集团面纱合并揭开的规则,“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设计,但有很多国有企业集团、民企集团对此认识不到位”。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公司集团把子公司、孙公司都当分公司管,集团下文件一竿子插到底,机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严重混同。但如果说一个公司的商业模式出了问题,人民法院揭开公司集团的全部面纱,就会让某一公司为集团内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俊海说。

多个条款落实还需细则或司法解释

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加大了中小股东精准保护力度,充实股权保护的工具箱,明确不同权利行使与救济的优先序。比如第五十七条,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查账权的保护。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第五十七条除了规定查阅权,没有规定股东有没有复制权。”刘俊海补充,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没有复制权,我认为可以有复制权,但是要签保密协议,不能泄密。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在刘俊海看来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这六个月过了以后没分配怎么办?我认为司法解释下一步要赶紧出台解决上述问题。”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花了不少篇幅探讨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国务院出台了‘3 5’的过渡措施,但如果企业过了过渡期还拿不出钱实缴注册资本怎么办?我的建议,有实力的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没实力的办理减资程序,减资减不下来的,有的需要注销,有的需要清算。个别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企业可享受豁免待遇,但要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一定要杜绝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避免再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刘俊海说。

刘俊海曾在去某省调研时发现,2013年之后成立的公司,95%都是认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没有实缴到位。

“那么多僵尸企业,应该引起重视。”刘俊海认为,下一步要继续深化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刘俊海提到,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八条,都是注册资本相关的内容。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些条款都很好,下一步怎么落实是具体的问题。”刘俊海认为,如何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个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

视觉中国供图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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